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512/202110-00093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郎办发〔2021〕9号 |
生成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郎溪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郎溪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郎溪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21〕7号)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县基本建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加强综合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县民政局牵头,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实施差异化分类救助。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展多元救助。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城乡统筹。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基础上,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5.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疫情、灾害、照护重病卧床家庭成员等原因无法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适当核减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给予1-6个月渐退期。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对低保A、B类对象一年核查一次,对低保C类对象半年核查一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走访照料责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完善特困人员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特困供养对象一年核查一次。继续实施政府购买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服务,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建设运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标准化医务室,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持续排查整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隐患,不断提升特困人员保障水平。到2022年年底,确保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县民政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7.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健全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县医保、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特殊群体人员信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准确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一站式”救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在市级统一政策指导下实施重大疫情医疗救助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救助对象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治疗。 (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教育救助体系。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做到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对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全体在校生(包括城市户口学生)免除学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各项资助政策。按照“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进社区、进家庭、进康复机构等方式,做好不具备学习能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县教体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 (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举措,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做好受灾人员救助。调整优化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与协议代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县应急局、县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13.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巩固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乡镇工作,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由各镇联审联批小组采取“一事一议”审批。采用“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急难程度,合理提高救助额度。(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各镇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县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县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部门和县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和甄别工作。县民政部门和县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按照国家要求,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影响的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6.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鼓励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彭。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设置岗位、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县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19.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乡镇制度,县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完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全链条工作机制。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鼓励有条件的镇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和委托村级开展临时救助。依托镇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县民政局牵头,县数据资源局、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组织要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完善村(社区)组织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将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发现和及时报告渠道。(县民政局、县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建立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民政部门要定期联合乡村振兴、教体、人社、卫健、医保、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启动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人群纳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通过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建立预警风险等级评估,在相应的时限内进行摸排救助核对,并将监测预警结果进行分类转介于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实施救助;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多部门综合施策切实有效防止困难群体返贫致贫。(县民政局牵头,县数据资源局、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进智慧救助建设。充分运用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跨部门共享。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融合发展,探索开展异地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异地核查工作。(县民政局牵头,县数据资源局、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县民政局牵头,县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根据镇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建设实际,综合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适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各镇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县、镇每年均要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县民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财政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镇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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