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312-00098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郎溪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富裕路83号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郎步街道办事处、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富裕路83号区域国有土地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就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郎溪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富裕路83号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富裕路83号区域:东至富裕路门面(不含门面)、南至生态环境分局办公楼(不含办公楼)、北至中港路门面(不含门面)、西至原广播电视台院墙(不含自建房)。具体范围以公告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
县政府确定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为征收部门,委托郎步街道具体实施征收。
五、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郎溪县2023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富裕路83号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
六、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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