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县道路机动车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销售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道路机动车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
二、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镇、街道、管委会。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不符合上道路行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四、禁止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提供非法改装业务。
五、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车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告知购车人以下内容,签订告知书:1、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2、车辆驾驶人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禁止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超员。
六、禁止销售者、持有者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七、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省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郎溪县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