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的规范使用、有序管理,维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长效运营,依据《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及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如饮水专用塘、库、水井、水池等)。
第三条
运行维护基金管理。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由县财政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县水务部门年终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在项目竣工时还要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物价部门核算工程供水成本,会同水务部门调整和审批水价。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运行维护基金来源:县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级财政补助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结余资金;对工程经营管理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运行维护基金用于补助供水水价低于成本和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供水工程的运行、维修和养护;
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
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工程,按照县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供水水质经县级及以上抽查达标的方可列入县运行维护基金使用范围,按要求给予运行费用以及维修和养护补助。
第七条
运行维护基金的申报
1、供水水价低于成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议中已明确的水价低于成本的除外)或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不含解决受益区非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设计标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申报运行费用补助;因洪涝、干旱、冰冻等自然灾害损毁造成维修和养护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项目可以申报使用运行维护基金;维修和养护费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行列支进行工程维修,原则上不得使用运行维护基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中心可申报运行维护基金用于各供水管理单位的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
2、申报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报送供水成本核算、实际水价、设计标准、实际用水量等有效资料及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中心提供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方案。
3、申报程序。管理单位将工程运行管理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审查同意,经县物价部门核查后,由县水务部门审批。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方案直接报县水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运行维护基金的使用。
1、按程序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运行维护基金。
2、运行维护基金使用上优先保证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费用;对工程运行费用及维修养护补贴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补助的标准和比例。
第九条
加强监督、审计工作。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运行维护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集中开展一次抽查和审计,并对上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作出总结报县政府。
第十条
相关职责。
1、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减少供水成本,制定完善各类供水工程的水价机制,落实管理单位,规范水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2、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或主观原因造成入户低的,运行维护基金不予补贴其相关运行及维修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