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1911-00078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05 08:5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信息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19年修改类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本 | 内容概述 |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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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文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
修改条款 |
修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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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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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溪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郎政办秘〔2014〕136号)、郎溪县政府办、2014年9月24日 |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用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是指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四)失地(失林)人员。是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家庭困难的现役军人家属。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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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用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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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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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40%、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单位代为申报,财政部门按季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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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40%、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单位代为申报,财政部门按季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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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文件要求,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