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33C/202201-00037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十字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1-04 09:2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扶助,每人,并发症,每月,财政,周岁,三级,年满,低于,农村,特别,人员,女方,计划生育,城镇,康复,发放,子女,负担,分别,政策与标准 |
信息来源 | 十字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信息名称 | 【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来源(2022年) | 内容概述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