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MB1617950A/201912-0003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19-12-10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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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导航 其他
信息名称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容概述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8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精神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举措〉的通知》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规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决策部署,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优待。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我县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由郎溪县安置的,入伍时户籍在郎溪县的,或异地安置落户在郎溪县的)退役士兵,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政府补缴的年限不超过退役士兵本人军龄。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补缴年限对应记录中断缴费年度的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超过服役年限的,可按从后往前的原则记录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申请人的军龄和退出现役方式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查认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断缴年限和应补缴年限,以及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认定;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断缴年限和应补缴年限,以及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核查认定;欠缴单位是否有缴费能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核查认定;申请人的入伍材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查认定,县人武部予以配合;申请人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负责核查认定;申请人有无判刑情形由县公安局负责核查认定;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

(一)申请和受理

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退出现役登记表、相关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参保或补缴。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工作后与原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其他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提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参保或补缴。

原在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时户籍入户我县的,其申请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

(二)办理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军龄和退出现役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后将申请表提供给相关部门核定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补缴费用手续。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协调,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人武部、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组及工作专班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我县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县财政局对工作专班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依法依规受理办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建立“一人一档”,将退役士兵申请、核查认定及参保、补缴等有关材料装入卷宗,严格规范管理,以备复查复核。

(三)加快工作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部署,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社会保险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原则上统一确定退役士兵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此项工作实行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各单位、各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情况要及时向专项工作领导组报告,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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