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33C/202206-00067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十字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6-29 16:0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救助,参合,参保,对象,医疗,低保,医疗保险,负担,缴纳,五保,城乡,三无,个人,给予,低收入,费用,供养,资金,参加,基本,政策与标准 |
信息来源 | 十字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使用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2022年) | 内容概述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代缴参合参保费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二)资助参合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合参保资金;
(三)实施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四)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