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722734F/202003-0002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科技工信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21 14:4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就业,企业,人社,创业,各县,疫情,失业,政策,用工,责任,防控,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 |
信息来源 | 县科技经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大局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聚焦复工复产,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立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机制,配备人社服务专员,提供用工、社保、政策对接等服务,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鼓励经营存在淡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补的企业开展富余员工余缺调剂、转岗共享以及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从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扩大中小企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省级重点企业,春节期间(截止到2月9日)开工生产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线上招聘服务。推进线上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充分发挥安徽公共招聘网、宣城市人力资源市场手机招聘大厅、皖事通APP宣城分站等媒介作用,搭建全天候网络招聘平台,动态发布更新岗位信息,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着力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返岗用工指导。针对企业和职工需求,开通农民工“点对点”用工对接信息平台,围绕“定向返岗、定单输送,包车直达、包人接送,送岗到人、送人到岗”,组织定制化运输服务,保障员工返岗安全便捷畅通。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等工作,落实防疫措施要求。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积极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建立市域用工余缺调剂和定向招工平台,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业。挖掘当地园区、扶贫就业车间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结合脱贫攻坚和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造等项目建设,解决好返乡农民工中贫困群众务工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聚焦降本减负,全力帮助企业稳定岗位
5.降低企业成本。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落实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加快失业保险费返还,确保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返还到位。工商业用电价格和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省政策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切实辅导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已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财税、金融等政策,解决政策落实“中梗阻”“最后一公里”问题,增强企业获得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聚焦重点群体,全力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7.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校企地三方就业协作招聘活动,畅通高校毕业生来宣留宣就业渠道,用好宛陵聚才行动计划政策。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帮助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即时就业援助。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统筹其他群体就业。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退役军人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全面保障妇女就业权益。对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行动,优先安排保障民生需求的服务业和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加快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互联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在更多领域发展,拓展就业空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聚焦能力提升,全力加强职业培训
10.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按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挂钩,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带高徒等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聚焦创业创新,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1.实施“创业筑巢”工程。把返乡入乡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紧密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青年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各类创业平台建设,为广大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多要素、便利化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推进线上申请办理。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人社部门近两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社会资本孵化基地向入驻企业减免房租2个月以上的,在兑现2020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聚焦形势变化,全力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13.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强移动通信、交通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及时发布失业预警。(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鼓励企业与职工以协商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依法保护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权益。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推动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做实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打造“就在宣城、宛美创业”就业创业服务品牌,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升级建设,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政策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政策落实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本措施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