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2006-0001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发文字号: | 郎政秘〔2020〕4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7021473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2006-00016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 ||
主体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
发文字号: | 郎政秘〔2020〕4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县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7021473 |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郎政秘〔202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县政府依法处置涉法事务和化解争议纠纷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的采购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聘请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分为基本法律服务费、超额法律服务费和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
第四条 基本法律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五百元,主要用于对法律顾问承担基本法律服务任务的补助。
基本法律服务任务一般涉及送审资料总量适中、法律意见书内容相对简短、工作时间跨度不大等情形的涉法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一般性合同、合法论证行政行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参加会议座谈、解读单项法律实务、信访接待和即时咨询等服务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会议座谈、信访接待等服
务事项,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不少于一日告知;审查合同文件、合法论证等服务事项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日。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月提供基本法律服务超过两件(次)的,超出部分按每件(次)五百元标准由县政府支付超额法律服务费。
第七条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是指对县政府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单独采购法律服务的支出,支出方式以计件为主。重大涉法事务主要包括:
(一)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案件,因案件专业、疑难、复杂等原因,需要执业律师代理的;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
(三)草拟、修改、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需要专业人员参与的;
(四)涉及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引进智力支持的;
(五)其他经县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属于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案件,法律服务费参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的最低标准执行。
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事宜,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四千元至二万元。
草拟、修改、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需要执业律师参与的,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四千元至二万元。
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引进智力支持的,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第九条 县域内企业因巨额债务、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引发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确需县政府依法处置的,县政府可以聘请采购法律服务进行依法处置。
县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提出法律意见书、适时会商汇报等事项,具体事宜按照约定办理。
对于县政府采购的法律服务,区分一般复杂、比较复杂、特别复杂三种类别,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
(一)企业资产总值在一百万元以内的,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确定;
(二)企业资产总值在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内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千分之四至千分之八确定;
(三)企业资产总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内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二十确定;
(四)企业资产总值在一亿元以上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确定。
第十条 处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类、融资类等项目所涉事项,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根据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一般确定为一万元至十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确需县政府依法处置的重大涉法事务,根据其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了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自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涉法事务的主管部门商议一致,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自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进行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对于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由该涉法事务的主管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司法行政、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就确定该涉法事务的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预算价格等事项进行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县政府同期依法处置的两个以上的重大涉法事务,有条件的,应当合并采购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基本法律服务费和超额法律服务费实行按季度支付。县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凭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有效票据,办理支付上一季度基本法律服务费和超额法律服务费。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一般在处置完成后三十日内支付。服务周期较长或需要长期跟踪的涉法事务可以预先支付部分费用。
第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当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并采购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和采购方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执行。
第十五条 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县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县政府依法处置重大涉法事务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不计入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的,应当以所在单位名义与县政府或县司法行政部门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县政府作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请辞县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
(二)因身体健康、工作地点变动等因素,不具备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条件的;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出现明显过错或者经确认违法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修订或者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8月1日公布的《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郎政秘〔2018〕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