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007-00012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1 10:1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说明,其他解读 |
信息来源 | 县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关于《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说明 | 内容概述 |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6月4日公布,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8月,县政府出台《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2020年3月,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
为了规范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县政府依法稳妥处置涉法事务和化解争议纠纷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宣政办秘〔2018〕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周边市县作法,起草了《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讨论稿)》,并向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公开征求了意见。
三、主要考虑
针对目前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人数较少,待遇低,法律顾问积极性不高;一些执法部门未聘请法律顾问和一些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却未发挥作用以及法律顾问的产生方式与国家相关规定不尽相符等问题,拟借鉴合肥市和宣城市政府的做法,从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和待遇标准、市直行政机关如何采购法律服务以及采购经费来源等方面给予明确。
四、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
4.《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五、制定过程
1.2020年3月,县司法局起草《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草案)》。
2.2020年4月8日,县司法局会同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草案》进行座谈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
3.2020年4月13日,县司法局同时将《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所有县直单位、乡镇政府和市司法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期限为15日;4月17日,面向8位县政府法律顾问征求修改意见,并进行合法性论证。
4.2020年5月6日,县司法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修改意见,征求期限为10日。
5.2020年5月29日,县司法局将《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讨论稿)》提请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六、主要内容
(一)关于单位名称。
因机构改革,部分单位的名称已经更改,此次修订已经将涉及单位的名称作了调整,并就县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
因《郎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数量、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先的规定。
(三)关于超额法律服务费和专项法律服务费。
为了平衡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标准,将超额法律服务费调整为每件五百元;将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决策事宜,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调整为每项四千元至二万元;将处置县政府重大工程类融资类项目,法律服务费政府采购预算价格调整为每项一万元至十万元。
(四)关于自行采购标准。
因省财政厅重新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自行采购标准从每项十万元以下调整为每项三十万元以下,此次修订将县政府自行采购法律服务预算价格作了调整,同时调整自行采购程序。具体调整情况见第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顾问退出机制。
此次修订增加了法律顾问退出机制,目的在于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采购法律服务效果,具体见第十八条。
(六)关于文件有效期。
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故此次修订明确了该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期间遇到法律法规修订或者上级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七、创新举措
为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采购法律服务效果,此次修订增设了法律顾问退出机制。
八、工作目标
相关各部门明确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形成合力,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县政府依法处置涉法事务和化解争议纠纷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