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2011-00152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发布机构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0-11-20 09:29 |
发布文号 | 郎政办秘〔2020〕160号 | 关键词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信息来源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自然灾害类】郎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内容概述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进行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郎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郎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县级预警等,督导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铁路建管中心、县征收办、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以及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推进油品升级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教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会同县供电公司协调全县有关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适时做好调停工作;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县城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发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会同县公安局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配合县公安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加大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的查处力度;配合县公安局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
县铁路建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高速)铁路施工工地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县征收办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责任主体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拆项目的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建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经预测,区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区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区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区域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500。
(2)经预测,区域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实施。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市级预警发布时,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实施。超过市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主任)、组长(副县长)批准,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县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县生态环境分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我县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预警调整与解除按照市级实施。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按市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若我县超过市级预警级别,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4.3 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加强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监督检查。
4.3.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预警范围的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减排要求;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环卫特种车辆除外);
(2)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3)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5)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6)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预警范围的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减排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2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Ⅲ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6)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预警范围的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有关减排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3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II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按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辖区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应急响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市级预警情况和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教体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铁路建管中心、县征收办、县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县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5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郎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郎政办秘〔2018〕4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