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33C/202101-00035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十字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1-07 10:0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与标准 |
信息来源 | 十字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政策与标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与标准(2021年) | 内容概述 |
从2004年开始,国家先后设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需要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改革内容:
从2016年起,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80%、加上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全部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的补贴资金,其补助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有一定的义务要求,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保护地力。
(二)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因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尚未结束,县政府决定耕地面积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原农垦系统补贴由其主管部门发放。
(三)补贴资金分配。我县的亩均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