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33C/202304-00057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十字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4-19 10:0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与标准 |
信息来源 | 十字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信息名称 | 【分配标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2023年) | 内容概述 |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