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立法的迫切性逐渐增大。许多代表委员指出,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尽管中国农业法、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这项工作正在“试点”之中。面对国际粮价大幅上涨和国内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这样一个严峻形势,农业保险必须尽快“推而广之”。
首先,种粮户要有所投入。中国第一种田大户侯安杰,已经有了这种参保的强烈愿望;同时前不久《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致全省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提出,要求农户保费投入每亩负担分别是水稻3元、小麦2.08元、玉米2.4元、棉花3元、油菜2.08元。对此,农民朋友们应该是能够接受的。
其二,国家财政要有投入。对此,财政部财政预算报告显示,2008年中央财政将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表示,在推广保费补贴的试点省份,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比例提高至35%。随着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推广,相信中央财政还将作出更多的投入。
其三,产粮区地方财政要有所补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致全省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中说,农业保险每亩保费中的财政补贴,水稻12元,小麦8.32元,玉米9.6元,棉花12元,油菜8.32元。这里“财政补贴”中的“大头”正是来自安徽的地方财政;对此,安徽省能做到的,其它产粮省份也应尽快跟进。
其四,销粮区地方财政亦应有所补贴。农业保险的投入,这看似“赔本的买卖”,但赚来的是老百姓的温饱,是社会的安定。这种“得益”,不仅是产粮区,也包括销粮区。所以,对农业保费的财政补贴,销粮区地方财政也应“切出一块”来,这叫“欲取之,必先予之”。
农业保险,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护伞。当下的农业生产,仍然要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而有了农业保险,农民朋友,特别是那些种粮大户,便有了“东山再起”的信心和后劲。就全国来说,只是在“有积极性、有能力、也有条件开展农业保险的省份”搞试点,而像中国第一种田大户侯安杰所在的地方,“他跑了多家保险公司,也没人愿意承接他的农业保险业务”,这正表明农业保险亟需“四轮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