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2103-00111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1-03-31 15:46 |
发布文号 | 郎府法领办〔2021〕8号 | 关键词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流程指引、通知,证明事项清单 |
信息来源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郎溪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和流程指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县直政务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样本)》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流程指引》,请参照执行。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样本)》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流程指引》
2021年3月16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证明事项名称:同意兼职律师执业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王xx 联系方式:139x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3425xxxxx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 安徽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 6xxxxxx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兼职律师执业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单位教职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系XX单位的教职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三)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2
郎溪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办理
流程指引
一、事前信用核查
在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前,通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信用核查模块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根据其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其实行告知承诺。对于信用记录较差(哪种情况属于较差,是否需要明确,有无信用等级划分)的相对人,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限制其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对信用记录较好的相对人,予以即时办理。
二、办理部门告知
对准予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相关条款;
(2)该事项的和许可条件、材料要求;
(3)承诺方式;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
(6)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
(7)办理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执行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执行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执行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网上政务中心提交给办理部门。
四、承诺书留存
申请人应当向办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办理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告知承诺书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事项,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盖章并递交办理部门审查后生效。
五、审批决定
办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六、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中事后核查。办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部门间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于免于核查的事项,由相关部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申请人履行相关责任。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办理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办理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立申请人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发现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宣城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2)一段时间内或无限期禁止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3)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率和力度;
(4)从严实施项目核准、备案及其他事项审批;
(5)在全社会或行业内曝光、警告或通报批评;
(6)限制市场准入,禁止进驻和使用中介超市;
(7)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加国家、自治区、我市及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的表彰奖励;
(9)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对办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办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告知承诺事项办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修改条件、标准和要求;
3.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4.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