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512/202107-00009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06 17:1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信息来源 | 县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 |
信息名称 | 关于郎溪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5号建议的答复函 | 内容概述 |
关于郎溪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75号建议的答复函
万志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飞鲤镇振兴社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该规定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委会”等相关规定要求,“村改居”应履行“征求意见、民主表决、报告请示、评估审查和批复”程序,具体为:一是征求意见。飞鲤镇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振兴村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并征求村(居)民意见。二是民主表决。拟实施“村改居”的振兴村,按照“村改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飞鲤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三是报告请示。飞鲤镇政府对收到的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后,以飞鲤镇政府名义向郎溪县政府提交书面请示,并将村委会的书面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县政府审批。四是评估审查和批复。县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实施。
下一步,我县将组织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行业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指导飞鲤镇政府履行好“村改居”工作主体责任,依申请,合法合规推进“村改居”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