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512/202106-00064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6-21 11:2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性法规文件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主题导航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21年生活无着落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民福〔202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现将《郎溪县2021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郎溪县2021年生活无着落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福〔202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郎溪县2021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郎溪县民政局              郎溪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郎溪县2021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宣城市2021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郎溪县救助管理站正常运转。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县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县民政局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地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加强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及疑似精神障碍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三)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局和救助管理站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健等部门在严寒酷暑天气启动极端天气响应机制,开展“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避暑,给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四)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站要加大寻亲力度,采取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和本地报刊、电视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 DNA 比对,通过人像识别、定期问询、站际协作等方式方法,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于在站长期滞留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等原因无法提供照料服务时,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站外托养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要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托养机构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督导,确保站外托养人员权益不受侵害。

(五)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滞留超过 3 个月的,由救助管理站提出申请,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县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站转移至有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供养服务机构对转入的救助对象要继续开展寻亲服务,全力帮助救助对象寻亲。

(六)强化源头治理机制。要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强化返乡人员政策帮扶,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与乡村振兴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对有流浪乞讨经历的贫困人员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及时将受助人员情况报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有效建立易流浪人员回访机制,将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加大回访频率,为其回归稳固创造条件。同时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各镇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县民政局对救助管理站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应完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站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民政局要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站“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站要积极宣传12345救助热线,并保持24小时畅通,方便遇困人员求助和群众提供信息线索。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站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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