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512/202109-00031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23 09:0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县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 |
信息名称 | 关于《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关于《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核对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如今困难家庭的各项社会救助和帮扶政策覆盖面越来越广,在核实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尤其是隐性收入方面,通过传统手段很难核实准确。目前,我省、市两级均已出台了相关政策,为开展核对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操作依据,保证核对工作依法科学有效开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17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23号)精神,准确核实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确保核对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办法(试行)》,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领域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错助”、“关系助”、“人情助”等现象的发生,需要通过核对机制准确掌握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以维护政策的公平公正,确保核对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运行。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了修订《办法(试行)》,县民政局成立了专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征求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同时,从8月4日至9月4日,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挂网结束,目前未收到相关意见。
四、工作目标
规范、科学、有序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全面贯彻社会兜底保障,不漏救不错救,救急救难,应救尽救。
五、主要任务
(一)《办法(试行)》共21条,第一至九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遵循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核对部门职责等。第十至十五条,明确了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流程、核对时限等。第十六条至二十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为附则,指出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二)《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本县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三)核对对象。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外,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四)核对内容。除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外,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五)核对流程。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前提下,在各镇人民政府(十字茶场社区管委会)审核后认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提交至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机构受委托以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完成后出具的报告反馈给委托方。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审核或审批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核对机构只对委托部门负责,不对核对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核对对象如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提出异议时,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收到复核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报告。
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不重复办理授权和委托手续。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主管部门进行动态管理。
六、创新举措
(一)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依法及时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即申请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
(二)建立核对对象信息隐私保护等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坚持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涉及核对对象的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泄露核对对象经济状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支持。委托权威技术公司为核对工作建立各项核对事项对接窗口,与工程师建立密切联系机制,及时解决经济核对过程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确保经济核对工作有序进行。
(二)人员保障。明确专人负责经济核对工作,密切关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核对进度,及时接收经济核对报告,严格规范使用信息,做好核对对象信息保密义务。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线上与线下核查并行。进一步保障核对对象经济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在进行线上经济核对的同时,对有预警信息家庭进行线下入户上门核查,确保预警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二)前置救助经济核对。在申请救助时实行先核对、后受理。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待遇意愿,在未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前,经申请人授权后,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以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九、解读机关:郎溪县民政局 解读人:杨军强 联系电话:0563-702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