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0Q15978Y/202110-00004 | 组配分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
发布机构 | 县文旅局(县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13 08:3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
信息来源 | 县文旅局(县广播电视局) | 主题导航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信息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 内容概述 |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一)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二)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一)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二)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承办机构:郎溪县文旅局行政服务股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流程:第一步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第二步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三步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第四步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六)申请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七)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