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462M/202110-00022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5 09:3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专项资金,制度文件 |
信息来源 | 县水利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郎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郎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疫情救治和防控资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疫情防控防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可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捐赠及其他收入等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
第三条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按照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疫情防控资金应突出重点、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三)严格把关、强化绩效。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范围:
(一)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支出。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的支出。
(二)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诊断试剂、防控物资等所需经费。
(四)用于疫情防控期间隔离病区、隔离点建设,联防联控的卡口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五)根据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拨至各用款单位的疫情防控资金,由各单位上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后下达使用。
(三)拨付至医疗机构专项资金,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四)疫情防控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皖财购〔2020〕71号)文件执行。
(五)各用款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资金监督管理
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各用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疫情防控资金,有以上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郎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