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107-00100 | 组配分类 | 中介机构和应急管理专家组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09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着力优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模式,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实行分类组成、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建立优中选优的遴选聘任、解聘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共享全省专家资源。
第三条 为构建专业丰富、门类齐全、覆盖面广、分布合理的专家队伍体系,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分为非煤矿山、化工及危化品、火灾防治、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政策法规(含新闻宣传)、地震与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救灾减灾、应急处置、科技装备与信息化等11个专家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组成员(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三)专家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者经审核认定后,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四)专家应具有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工作经验丰富、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技)术知名度的专业人员,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五)能够接受工作委派,愿意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六)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八)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九)原则上各行业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不纳入专家库(确有需要纳入的,需经省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批准或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专家职责
第六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预案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等工作;
(二)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方面的检查、督查、核查、巡查等工作,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三)参与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研判、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六)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七)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专家聘任程序
第七条 专家聘任分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推荐。省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推荐。
(三)审核。省应急管理厅综合衡量报名专家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必要时可上门复审。经审核合格后,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拟聘任专家成员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政府网站公告。省应急管理厅颁发《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聘任书》。
第五章 专家守则
第八条 专家守则:
(一)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未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时,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家本人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专家组成员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专家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及活动的情况、工作业绩等。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4年。专家组成员每4年换届一次。聘期届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组建。
第十一条 实行人尽其才、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情况及工作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适时解聘、增补。
第十二条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专家组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本专业组日常管理、业务交流等相关工作。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名,并由专业组成员推举产生。各专业组在每年1月份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专业组全体会议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或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研究总结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讨,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省应急管理厅可适时召开专家组会议。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应专业组及其专家成员的联络服务和工作委派,了解掌握专业组工作情况,记录专家的工作业绩,建立专家业绩档案。
第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实行随机选派专家机制,一次一选派,一次一授权。业务处室不得以熟悉工作为由,长期委派少数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报专家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呈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评价制度。对委派专家参与的有关工作,委派处室、单位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客观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交厅科技信息化处。
第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对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等原因,不再适合专家组工作的,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辞去专家组的工作,并交回专家聘任书。
第二十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网上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或不宜担任专家的;
(二)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务的,连续二年无故不参加专家组或所在专业组活动的,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四)擅自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接受委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专家服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履行职责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应急管理厅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思想懈怠、专业素质不合格的;
(九) 在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现场核查中发现,专家在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时出具虚假、失实报告和证明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专家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委派、谁付费”的原则,专家受委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委派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皖安监规〔2014〕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