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111-00020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事故通报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宣城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内容概述 |
2021年9月2日9时30分,宣城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郎溪县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市监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梅渚镇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提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对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成立于2009年03月13日。法定代表人:黄*华,总经理: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械配件、风电及风电配件、结构件、轨道交通部件的制造及销售。
2.宣城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标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9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彭*山。经营范围包括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与安装;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建筑劳务分包。
(二)业务发包情况
1.2021年7月21日,科标公司与安华公司签订了刨花厂房屋面维修合同,合同内容为屋面防水、下水维修,合同总价16.8万元;科标公司工作人员持临时通行证进出。
2.该维修项目于2021年8月30日完工后,科标公司安排了人员清理维修垃圾。
3.科标公司与安华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黄*武,死者,宣城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山的继父.
2.彭*山,宣城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胡*,宣城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
4.高*,宣城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5.刘*元,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项目负责人。
6.祁*峰,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员。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2021年9月2日上午6时,彭*山电话安排黄*武和高*去安华公司清理滴落地面的油漆和垃圾,二人凭临时通行证进入,未进行外来人员登记。清理完油漆污迹后,高*电话报告彭*山说车间顶棚还有一些垃圾,彭*山随即告诉高*要把屋面清扫干净。上午9时,在未告知安华公司的情况下,高*由压铸车间东边跨检修梯爬上屋顶,随后黄*武自行爬上屋顶。高*和黄*武在中间跨屋面上进行清扫,并将废弃物运至中间跨南面丢下地面;清扫中须通过宽84厘米透明亮瓦带,该亮瓦不能承重,行走时必须踩着屋顶檩条上方的部分亮瓦才能安全通过。事发前黄*武和高*已在屋面来回走了2遍,9点30分左右,高*和黄*武一前一后在屋面行走,高*突然听到背后亮瓦碎裂的声响,黄*武不慎踩破亮瓦掉落至压铸车间地面(破损顶棚处距离地面约8米)。
事故发生后,科标公司高*立即打电话向彭*山报告;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得知消息后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拨打120并组织救援处置工作。120赶到现场后简单治疗,宣布人员当场死亡,随后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就事故情况向梅渚镇政府进行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郎溪县人民政府、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和梅渚镇等相关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黄*武一人受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7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黄*武安全意识淡薄,不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不顾自身年龄和健康状况,违章违规冒险进行高处作业,不慎踩破透明亮瓦导致坠落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宣城科标建筑工程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2.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协调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违规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宣城科标建筑工程公司,事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宣城科标建筑工程公司处30万元的罚款。
(二)彭*山,宣城科标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第五项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建议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彭*山警告,并处以105164元的罚款。(2020年安徽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2582元,个人年收入按照平均工资5倍计算个人上年收入为262910元,262910乘以40%等于105164)
(三)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包单位,对外包业务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应负协调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建议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
(四)刘*元,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维修工程负责人,对外包业务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负协调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刘*元处以3千元的罚款。
(六)黄*武,事故死者。安全意识淡薄,不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不顾自身年龄和健康状况,违章违规冒险进行高处作业,不慎踩破透明亮瓦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宣城科标建筑工程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宣城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对外包单位安全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指定专人开展外包业务协调管理,加强外包作业安全巡查,督促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梅渚镇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督促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开展第三方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九)《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第一百条第二款:发现一次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