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25H/202402-00002 | 组配分类 | 招生政策 |
发布机构 | 县教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16:3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招生政策 |
信息来源 | 县教体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政策解读】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休学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休学学生家长的休学申请(家长、班主任、学校负责人分别签字,学校盖章);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和原始医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