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648/202201-00030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梅渚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1-11 13:5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郎溪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与标准 |
信息来源 | 梅渚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救助政策在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等落实环节问题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城乡低保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认定条件,通过申报审批程序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本县城乡居民。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县城乡居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等必须按法按程序进行,严禁无法规政策依据乱发放、不按法规政策规定乱执行等行为。
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资格审查、资金审批实行逐级申报,分级把关。申请人、调查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须分别签字确认,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审查程序到位、审批手续完备。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新申请、乡镇初审通过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信息须在居住地村(社区)公开栏公示七日,群众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审批。对审批通过的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乡镇、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要将享受对象及其资金发放相关信息再次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据实予以澄清、更正、补充或调整,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提出意见的人员。县民政局每月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及其资金发放情况制作成表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且以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延伸公示到村(居)民小组,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由县民政局按月申报审批。资金下拨至乡镇后,乡镇要严格遵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清单名册打卡发放,确保专款专用、准确及时。
第八条 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的,所在村(社区)须在一个月内将死亡对象及其家庭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乡镇必须及时修改相关数据库信息,并将实际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须在次月起停发相应的救助资金。
第九条 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中因户主死亡等原因导致资金发放卡发生变化的,所在村(社区)要及时通知享受对象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救助资金的后续发放。
第十条 村(社区)干部原则上不得替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代领救助资金,确需代领的,必须由享受对象本人同意,并出具书面申请报经村(社区)、乡镇审核通过后方可代领。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要加大对乡镇业务指导,及时做好交流沟通协调。乡镇要会同县民政局加大审核力度,确保享受对象准确享受政策待遇,严禁同一对象同时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待遇,严防同一对象多地重复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待遇。
第十二条 加强数据更新和档案管理。乡镇及村(社区)干部要深入困难家庭调查走访,了解真实情况,及时更新并反馈相关数据,整理好档案资料,确保县、乡、村(社区)“三线合一”。
第十三条 强化信息共享和比对。县卫健委、县人社局每月要将新增死亡人员、新增领取养老保险人员信息通报反馈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结合县卫健委和县人社反馈信息以及殡葬信息,将上述人员中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待遇的及时按政策予以清退。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要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实时核对、定时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救助对象审核和救助资金审批,组织开展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救助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审核拨付,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将救助拨付给民政部门打卡发放,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助资金发放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是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乡镇、县直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
救助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政策宣传和业务知识培训;救助对象的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村(社区)配合下按规定程序开展救助对象的动态评定工作;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资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综合检查,及时纠正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做好救助资金政策的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救助资金不得抵扣其他任何款项,村组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救助资金发放卡。
第十八条 村(社区)是落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精准落实到户(人)的责任主体。负责配合乡镇做好辖区困难群众提交相关资料的审核、召开村(居)民会议,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初评;对申请救助对象、审批通过的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本村(社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生产生活情况调查摸底,完善基础信息档案,及时收集、上报、归档相关基础信息及动态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受理、审核、评议以及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不按政策操作,该审核不审核,该公开不公开,该上报不上报,该清理不清理,该备案不备案的,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的,将依纪依规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发现下列人员有通过隐瞒、欺骗、截留、挪用、转嫁、拆分等手段领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资金或干扰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实,县民政局要立即停止发放相关救助资金,并督促所在乡镇及时追回违法所得,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乡镇从事民政事务工作人员;
(二)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
(三)村(社区)工作人员;
(四)财政供给人员,企业法人或股东;
(五)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本人或其家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