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109-00064 | 组配分类 | 救灾财政资金使用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17 00:0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救灾财政资金使用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全省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我省自然灾害突发连发、多发频发,全省16个市均不同程度受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与近年来同期相比,今年以来全省灾情虽偏轻,但部分地区受灾偏重,部分受灾群众当前和长远生活均受影响,特别是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困难,防范因灾致贫返贫压力较大。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力有序做好全省冬春救助工作,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安全温暖过冬过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部署
做好冬春救助工作,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清醒认识新时代冬春救助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以扎实的作风,周密的安排做好冬春救助准备,要围绕“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的工作目标,忠诚履行使命,竭诚为民担当,通过强化工作部署、加大款物投入、加快工作进度、加强跟踪检查、做好绩效评估,全力做好冬春救助工作。
二、开展调查评估,摸清救助需求
准确掌握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救助需求是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精心组织冬春救助需求调查评估,精准掌握需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时段、资金和物资需求数量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走村入户,详细调查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情况、自救能力以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和需求,规范准确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自下而上逐级建立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需救助数据的汇总、调查和核查工作。各级要加强部门间会商,研究冬春救助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制定本地区冬春救助实施方案,明确救助范围和对象、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等。
三、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安排资金
各地要积极落实灾害救助主体责任,按规定安排落实好本级资金,加大对巩固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和重灾区倾斜支持力度。地方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本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各市申请报告(采用财政文号)、评估报告应于10月1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同时将分县(市、区)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确保申请报告与统计表数据一致。资金申请报告要专章明确本地区全年总体灾情、上级和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冬春资金投入以及其他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台账)。
四、规范工作程序,突出救助重点
各地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商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标准,要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受灾人员的救助。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 “一卡(折)通”方式发放,注明“冬春救助资金”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最晚春节前将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需实物救助的,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五、主动接受监督,严格监督问效
各地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六、推进部门协同,加强制度衔接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健全完善工作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资金政策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和帮扶制度安排,妥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冬春救助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将定期调度、统计和汇总全省冬春款物下拨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或进度较慢地区开展调研,指导督促地方规范有序及时发放冬春救助款物。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