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109-00196 组配分类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21-09-24 15:5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信息来源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补偿操作指引 内容概述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补偿操作指引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补偿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补偿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价值评估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价值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价值评估方法一般采用成本法估价。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所属专业评估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对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当先将初步评估结果报送房屋征收部门。情况复杂的,应将初步评估结果报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

上述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转交被征收人。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补偿方案时,对位于我市城市中心区域内(水阳江大道以内划分为一、二类区)的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在按成本法评估的被征收对象范围内,综合考虑区位、历史状况等因素,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其中:

一类区:北起水阳江大道与昭亭路交点、南沿昭亭路至梅溪路-宛溪路-交通路与皖赣铁路交点-沿皖赣铁路至水阳江大道交点-水阳江大道与昭亭路交点的闭合区范围,在不超过35%范围内提高补偿标准;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水阳江大道闭合区以内其他区域,在不超过25%范围内提高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提高比例时,遇到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上述一类、二类区以外的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补偿标准不予提高。

第八条 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按规划设计用途正在生产、使用的,根据搬迁合理期间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企业最近三年的平均月净利润(以税务、财务报表为准)为参照标准据实计算,最长补偿期间不超过6个月。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合法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第九条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征收主体认为情况复杂的,应将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给予征收补偿。

条  本操作指引未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操作指引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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