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108-0005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26 15:2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县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妇联、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有关要求,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持续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经市委政法委等六部门研究并经市委平安宣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意,从现在至3月底,在全市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摸清婚姻家庭纠纷底数,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及时评估婚姻家庭纠纷风险,以调解为重要渠道, 以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命案为重点, 逐一落实化解责任,着力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健全完善多方联动、多措并举的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格局,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 切实提高预防化解实效,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平安,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宣城。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排查预警
1、深入开展调查走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深化平安家庭创建作为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向楼栋、院落、家庭延伸。抓住春节前后重点时段,将婚姻家庭纠纷作为网格员、基层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妇联干部等入户走访、排查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家庭的走访和跟踪了解,第一时间发现和调处婚姻家庭纠纷。
2、全面摸清纠纷底数。发挥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职能作用, 发挥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发挥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化解主力军作用,发挥村(社区)第一道防线作用,对存在婚姻家庭纠纷苗头倾向和现实表现的,逐案逐户登记情况,一事一研判,一户一档案,定期汇总,建立村(社区)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健全完善综治中心、人民法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妇联等单位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机制,重大纠纷信息实时互通有无。
3、切实加强预警预防。重点关注近年来有两地分居、非婚同居、招婿、高额彩礼、婚姻关系变化、扶养关系变动、发生遗产继承、家庭暴力、生活困难等情况的家庭, 及时了解情况, 加强分析研判,对关系不和的主动上门做工作、给予重点帮扶, 有效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激化。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分级预警制度,对风险等级高的第一时间落实化解举措,并跟踪掌握动态、持续做好工作,确保“民不转刑、刑不转命”。
(二)坚持多元化解
1、综合运用多元化解手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和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警民联调等,综合运用法律规范、道德约束、心理疏导等方法,努力将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在家庭和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和应用在线法律咨询、在线调解和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系统,满足群众对便捷、高效化解途径的需求。
2、加强部门联动。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协调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信息共享。支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入驻同级综治中心开展调处化解工作。人民法院要持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推动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坚持司法为民,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法,明确受理流程和受理庭,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妇联干部担任的人民陪审员等纳入法院系统的业务培训范围。公安机关要完善社区警务和“一村一警”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婚姻家庭纠纷的苗头和线索, 实施警民联调,会同有关部门有效化解稳控,最大限度预防一般性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深入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对家庭暴力警情进行专项统计,加强家暴案件快速处置, 依法及时告诫、传唤或拘留施暴者,严防矛盾激化升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党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村(社区)将定期入户走访、排查上报、先期处置婚姻家庭纠纷作为网格员重要职责,主动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妇女维权组织的工作衔接,发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底座”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妇联组织加强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调解疑难纠纷。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深入排查、及时就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积极创新打造特色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村(社区)“妇女之家”、妇女维权服务站(点)、家事调解室、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基层阵地,妇联信访工作室以及婚姻登记窗口等平台,开展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情绪疏导、心理调适、婚姻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3、促进社会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等社会力量, 发挥好他们的人缘、地缘优势,及时发现和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加大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支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服务。
(三)强化源头治理
1、健全完善关爱救助机制。健全完善重点人群、困难家庭关爱帮扶、救助服务机制,结合春节走访慰问等活动,做深做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涉及家庭暴力等重大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受害者权益。
2、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和心理疏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前教育工作, 让当事人培养成熟理性的婚姻观念, 感悟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责任与担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 开展心理疏导、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党委政法委要督促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就婚姻家庭问题开展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3、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为重点,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遏制家庭暴力。认真落实“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重点加强面向农村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常态化宣传《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生命权、身体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明白人”示范引领作用,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引导基层群众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其作为平安建设重要内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专项行动进行专门部署,全面及时准确摸清婚姻家庭纠纷底数和重大问题隐患,有针对性地细化工作举措,将化解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重大情况、重要事项随时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务求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常态化开展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家庭持续平安、社会持续稳定。
2、注重把握特点规律。各地要定期召开专题分析研判会,或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内容,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状况分析研判,全面了解掌握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区和人群,准确把握特点规律,找准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重点环节,及时掌握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苗头性问题,一案一策,精准施策,努力防患于未然。
3、及时统计上报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定期统计上报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数据的统计、去重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容易引发极端刑事案件的复杂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过两次以上调解未见成效的,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随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
4、严格实行考评问责。将婚姻家庭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成效作为平安家庭创建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严格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充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措施, 压实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对因婚姻家庭纠纷排查不深入、应报告而未报告、化解不力等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依法依纪对有关地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要对婚姻家庭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状况分析及排查化解情况、经验做法、问题与建议等。各县(市区)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于每月25日前报市有关部门,同时报县(市区)妇联;各县(市区)妇联在总结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的同时,对当地当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当月月底前报市妇联,同时报县(市区)委平安办。市直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当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当月月底前报市妇联;市妇联将形成全市专项行动情况总结,每月报市委平安办及省妇联。
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每半年对常态化开展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报送渠道不变。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委政法委(市委平安办):徐胜 3015331
市妇联权益发展部:杨琳 2020560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操尚 2518041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基础大队:朱双虎 18365370537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孙小燕 3028537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与促进法治科:殷宝宁 3023904
中共宣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宣城市妇女联合会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司法局
中共宣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