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84L/202206-00072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建平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10:0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保障对象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标准,社会保障 |
信息来源 | 建平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保障对象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标准 | 内容概述 |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的4个基本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8 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7号)《关于印发〈宣城市支出型生活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扣减办法〉(试行)》(宣民社救〔2021〕9号)执行。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标准可适当放宽至低保标准的 2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拥有我县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五)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九)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一)其他不能获得低保的。
第六条 2022年低保标准与执行要求,由宣城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