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14830K/202207-00035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6 15:5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开,工作,政务,基层,领域,建设,政府,政策,解读,信息,推进,落实,内容,规范化,部门,标准化,服务,主动,要求,有关,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提升行动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办公室:为总结推广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促进面上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政务公开办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提升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标准引领、需求导向、鼓励创新的原则,以基层政务公开提升行动为抓手,着力挖掘2020年以来全省基层政府在做好主动公开、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平台建 |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开展
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办公室:
为总结推广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促进面上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政务公开办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提升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标准引领、需求导向、鼓励创新的原则,以基层政务公开提升行动为抓手,着力挖掘2020年以来全省基层政府在做好主动公开、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平台建设、推进探索创新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基层政务公开质量效果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各县(市、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要求,结合本地近年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做好以下8个方面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见附件1)。
(一)组织推进。明确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相关工作部署,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条例贯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等工作。
(三)标准指引。全面公开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完整、公开内容规范,符合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基层各领域公开标准指引。
(四)解读回应。全面深入解读群众和企业关心关注的政策文件,提高解读质量及效果。加强政策咨询渠道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五)机制完善。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管理和发布、解读回应、公众参与、考核评议等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保证各项工作机制落地见效。
(六)平台建设。务实建设基层政务公开专区,做到功能完备、效果良好。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发挥网上政务公开平台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公开效果。
(七)直达村居。指导村(居)编制公开事项目录,实现县、乡级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及时公开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同时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前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八)开拓创新。坚持以公开促服务、促落实、促规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注重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平台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的成功经验做法。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2年6月底前)
各市、县(市、区)围绕行动的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步骤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7月-2022年10月)
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行动任务高标准完成,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省直各公开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2)要主动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各领域省级目录标准的动态调整,督促各领域主动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1月-12月)
省政务公开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组织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反馈存在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工作力量,细化责任、强化举措,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二)务求工作实效。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特点,聚焦群众和企业需求,筑牢工作基础、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提高公开质量。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适时召开交流会、现场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政务公开水平迈上新台阶。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附件1
基层政务公开提升行动工作内容表
工作内容 |
工作要求 |
|
一、组织推进 |
组织领导 |
1、建立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
工作推进 |
1、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工作进度符合国家和我省工作安排或者适度超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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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
1、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工作要求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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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贯彻 |
主动公开 |
1、主动公开目录全面、规范。 |
依申请公开 |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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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 |
1、高质量编制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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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指引 |
各基层领域公开情况 |
1、自然资源、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领域目录完整。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建设 |
开设“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合理设置栏目,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公开内容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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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1、深入解读政策,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 |
政策咨询 |
1、做好线上政策咨询渠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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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
1、主动回应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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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制完善 |
政府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建设 |
1、定期发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托市级政策文件库实现文件集中规范公开。 |
政策解读及回应关切制度建设 |
1、完善政策解读制度,固化政策解读工作流程,全面落实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审签、部署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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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制度建设 |
1、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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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议制度建设 |
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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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平台建设 |
基层政务公开 专区建设 |
1、务实建设基层政务公开专区,各项功能完备,应用效果良好。 |
网上政务公开平台 建设 |
1、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符合要求,功能完备;信息检索功能完善,可提供二次搜索功能且搜索结果准确。 2、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等平台的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多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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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达村居 |
编制村(居)公开事项目录 |
1、编制村(居)公开事项目录,并做好目录内各事项公开工作。 |
公开涉及基层群众 利益相关内容 |
1、重点公开惠农政策、乡村振兴、村级财务、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基层群众利益方面的内容。 2、及时公开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同时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前将发放结果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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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拓创新 |
工作创新 |
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平台等方面积极创新,在通过政务公开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
经验交流 |
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交流》和我省《政务公开交流》积极报送稿件。 |
附件2
省直各公开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名单
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领域)、省公安厅(户籍管理领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养老服务领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省财政厅(财政预决算领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社会保险领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领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领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领域)、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领域)、省农业农村厅(涉农补贴领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文化服务、旅游领域)、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领域)、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救灾领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省广电局(广播电视领域)、省统计局(统计领域)、省乡村振兴局(扶贫领域)、省税务局(税收管理领域)、合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