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682621B/201907-00044 | 组配分类 | 土地供应计划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11 18:3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土地供应计划 |
信息来源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2019年郎溪县土地供应计划文本 | 内容概述 |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
(一)计划编制的目的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郎溪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郎溪县县城市总体规划》 、《郎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9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近几年实际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郎溪县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计划编制的意义
1、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落实一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直接影响。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有利于实施以供给决定需求的土地供应政策,增强政府运用土地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的主动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另一方面,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信息对市场前景进行正确的分析,形成正确的心理预期,从而达到调控自身投资行为的目标,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土地供应的执行计划,可操作性较强,它的实施直接保证了城市规划的实施。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保证重点发展区域的开发建设,合理分配资金投向,引导城市发展方向。
3、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保障
200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多次强调土地供应计划职能已从单一服务于土地资源管理,逐步转向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今年国家的房价调控,在运用金融、税收手段的同时,更加强调土地供应计划的控制作用。编制科学合理的住房供地计划,可以控制住房供地结构和时序,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供应,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围绕县委、县政府城市工作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在计划期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科学安排,落实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
发挥规划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土地供应总量的作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的数量和空间布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并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妥善处理区域用地关系,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矛盾,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盘活城镇闲置用地,促进闲置地、空闲地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各类园区,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工业进园、集中布局,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反映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实现以经济手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
3、供需平衡原则
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确定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依法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严格控制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占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走势及土地利用和地产市场状况进行调查,统筹管理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建设用地供需及耕地占补平衡。
4、有保有压原则
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合理确定城镇村建设新增用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土地供应。
三、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等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
(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1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二)有关规范与标准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3)《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5)《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9〕56号)
(6)《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三)地方规划、国民经济等资料
(1)统计年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6)军用空余土地转让计划;
(7)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四、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9年度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49.6667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9年度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安排工矿仓储用地100公顷,住宅用地33.33公顷(其中:棚户区改造住房用地23.33公顷,商品住房用地10公顷),商服用地7.666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1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以省级开发区建设为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重促进郎溪经济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的发展;加快推进城区和各乡镇道路建设,促进交通体系的形成;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按照“东接、北扩、南延”的思路,加快县城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同时,加快十字镇的城区规划和建设以及梅渚、新发、涛城等中心镇的建设,形成辐射带动力强的县域中心城市。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逐立全县共同实施计划工作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发改委等部门会同县政府,尽快做好实施供应计划涉及的产业政策、空间区域、实施时序和规划条件等基础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乡镇政府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切实加强与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听取和采纳各方面对计划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好土地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强化土地供应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发改委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重新公布。
(三)建立计划奖惩制度,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
对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的乡镇及有关部门、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批地、用地的乡镇,要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