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003251390W/202212-0005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发文日期 2022-12-02 15:03
发布文号 关键词 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郎房〔2022〕11号)收悉。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郎房〔2022〕11号)收悉。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郎政秘〔2020〕91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宣城市所属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年租金评估报告,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及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保障范围分类

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郎政秘〔2020〕91号),将我县保障范围划分为最低收入(低保)家庭(第一类)、低收入家庭(第二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第三类)。

二、租金标准

1.城区范围内租金标准:最低收入(低保)家庭:1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2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5元/平方米?月。

2.汤西底小区租金标准:最低收入(低保)家庭:0.5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1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2.5元/平方米?月。

3.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不愿退出原公租房住户租金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

三、优惠措施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家庭按现有租金标准90%缴纳。

四、其他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保障方式、分配程序、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依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郎政秘〔2020〕91号)执行。

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你中心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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