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212-00047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8 16:5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制度文件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创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97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特色小镇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竞争择优、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引导带动,统筹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根据各特色小镇建设情况,下达至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第四条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创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97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特色小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竞争择优、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引导带动,统筹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根据各特色小镇建设情况,下达至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
第四条 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评审等前期工作投入。编制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小镇城市设计等。
2.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地下管廊、网络通讯、供水、供电、防灾减灾等。
3.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以及社区服务、行政管理服务、小镇APP等。
4.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公共绿化、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5.产业培育。包括院士工作站、大师工作室、人才团队、创客空间、产业联盟、交易中心等对特色小镇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平台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借转补”为主、“以奖代补”为辅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 “借转补”方式用于扶持各地特色小镇建设,根据小镇项目建设等情况安排。“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对年度评估情况较好的特色小镇予以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八条 每年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下发特色小镇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初选本地区特色小镇,组织项目单位编报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核验。
第九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特色小镇申报材料汇总筛选后,按要求报送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经履行规定筛选程序后,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特色小镇建设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经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发展改革委就资金分配方案正式行文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以下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