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7728178545/202303-00022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凌笪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3-21 14:3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与标准 |
信息来源 | 凌笪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2023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分配标准(2021年执行)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提高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相关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财农〔2015〕13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和气象等方面投入的专项资金。农业财政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项目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负责资金拨付和项目支出监督管理。二、规范支付方式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实行 |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提高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相关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财农〔2015〕13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和气象等方面投入的专项资金。农业财政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项目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负责资金拨付和项目支出监督管理。
二、规范支付方式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取消县级财政报账制。除农口部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外,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直接拨付到农口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
三、操作流程
财政部门农业科收到项目资金指标后向财政部门预算国库科提出指标申请→财政部门预算国库科根据农业科申请拨付专项资金至专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依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农业科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计划申请和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依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
四、会计核算
(一)项目主管部门设立单独账套核算农业财政专项资金。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1、银行存款—专项存款
2、暂付款
3、拨入专款
4、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5、暂存款
根据项目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增加
(三)专项资金账务处理
1、收到预算拨入专户的项目资金拨款单
借:银行存款—专项存款
贷:拨入专款—根据具体的项目名称设置二级科目
2、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或工程进度支付凭据,预付项目资金
借:暂付款—根据具体项目名称核算
贷:银行存款—专项存款
3、项目建设完工,经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合格,项目竣工决算拨出专款
借:拨出专款(专款支出)—根据具体项目名称设置二级科目
贷:暂付款—具体项目(已预付的项目资金)
五、档案管理
为了加强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使其规范化、系统化,项目主管部门财务科应建立财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制度,保证财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一)财务档案的保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及专项资金审核意见等,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
3、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4、部门资金请示及审核意见
(二)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档案依据分类,分别保存,凭证按月整理保存。账薄、指标文件、资金审核意见及批示按年度整理保存。
(三)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档案柜应由专人分类整理,档案柜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六、监督管理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拨付时限办理,财政部门不得在项目主管部门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拨付资金。在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料齐备、有效的情况下而造成资金滞拨的,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项目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财政部门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核查制度,使监督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通知于下发之日起执行。根据省厅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2﹞73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593号)自即日起废止。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中涉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有关条款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