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675895535U/202304-0002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3-04-13 15:4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内设(派驻)机构,企业:《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印发《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内设(派驻)机构,企业:
《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3日
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及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突出“亩产论英雄”导向,提高工业土地及工业厂房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培育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年4月20日之后,申请入园的租赁企业。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政策;
2.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成长性较好,市场前景较好;
3.签订对赌协议,承诺投产后2年内,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或225元/平方米(依据租赁厂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4.在细分领域专精特新的企业优先保障,协议承诺具备条件后在开发区继续发展、做大做强的企业优先保障;
5.禁止国家产业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入驻。
1.开创控股集团名下标准化厂房;
2.结合租赁企业实际需求,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B类企业的闲置厂房中选择;
3.出租企业拟出租的工业厂房必须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满足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没有经济纠纷;
4.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D类企业原则上严禁对外租赁。
(一)入库。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梳理有租赁意向的、符合入园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县直相关部门初审通过并经郎溪经开区管委会与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会商后,择优纳入《拟入园租赁项目库》。
(二)审核
1.《拟入园租赁项目库》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郎溪经开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办理落户手续。
2.《拟入园租赁项目库》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经郎溪经开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向县并联审会议报告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户。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郎溪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会议纪要协助办理备案、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
(一)登记备案与信息共享。租赁项目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租赁双方需向郎溪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登记备案:
1.郎溪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出租登记备案表(附件1);
2.厂房租赁协议;
3.出租方、承租方承诺书(附件2);
4.拟出租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综合服务中心动态更新登记备案情况并及时通报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开发区各部门需加强对租赁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
(一)租赁企业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依法依规终止租赁行为,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1.未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
2.有偷逃税款行为的;
3.未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安评的;
4.投产后2年内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税收要求的;
5.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和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的;
6.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本办法印发执行前入驻的租赁企业,符合主导产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给予半年时间的过渡期,按照新办法进行规范提升;对不符合主导产业的租赁企业,给予半年时间的清退准备期,半年后予以清退;对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租赁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一)本办法由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郎溪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出租登记备案表
2.出租方、承租方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