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003251526K/202301-00066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1-20 08:58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双随机一公开”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内容概述 序号抽查类别(大类)抽查事项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1会计监督检查会计监督检查细类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涉及的相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检查项现场检查县级财政部门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5.《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各单位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2政府采购代理机

郎溪县财政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大类)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1

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

细类

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涉及的相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
5.《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项目监督检查

细类

在郎溪县内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重点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代理县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3

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机构管理情况

细类

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现状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相关变更内容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管部门备案,营业场所是否与备案场所一致,统一标识牌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等

 

 

公司治理情况

细类

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会、一层”决策运行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和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内设机构和风险防控等关键岗位设置是否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

细类

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开展禁止性业务;是否存在担保金额超规定比例以及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是否备案等问题;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行为。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细类

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本资金在位情况;三级资产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两项准备金是否足额提取;账户交易情况,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和银行存单等流动资产用于与担保无关的抵(质)押情况。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到期不归还客户保证金情况。

 

 

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细类

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档案是否保存完整。  

 

 

风险防控情况

细类

全县融资担保公司

重点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8 号)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制度与落实情况;与各类理财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合作业务情况。

4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细类

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检查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是否经过审批(核),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是否悬挂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和公开承诺标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经过任职资格核准;履职期间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接受监管和落实监管意见的情况。 

 

 

业务范围情况

细类

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检查除发放小额贷款外,是否存在开展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其他业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开展网络发放小额贷款业务;是否开设了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平台,并通过相关平台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宣传,或通过相关平台变相开展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存在“暴力催收”、“套路贷”等违规金融活动。

 

 

资产情况

细类

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三条

检查小贷公司资产质量是否严重恶化,是否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现金资本不足注册资本金的20%,且无能力充实资本金情况。

 

 

资金来源情况

细类

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重点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四条

融入资金的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增资扩股、借贷资金入股、内部员工集资入股、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金违规转让质押等现象;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存款、未经批准的股东借款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存在融入委托贷款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债权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其他融资行为。

 

 

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

细类

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严格执行账务核对制度;是否存在违规跨区域贷款;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用途是否合法,是否违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细类

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合规,重点检查公司法人治理的权责分工和协作关系,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检查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创新业务情况

细类

全县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工作是否经过批准,新业务的开展是否存在或可能衍生较大风险隐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5

典当行现场检查

机构管理情况

细类

全县典当行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五十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第五章年审管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是否经过审批(核),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是否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公司治理情况

细类

全县典当行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五十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第五章年审管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和分支机构是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业务操作流程、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经营业务情况

细类

全县典当行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五十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第五章年审管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主要检查收当业务和绝当物处置业务。对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当票使用是否合规,当金息费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等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细类

全县典当行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五十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第五章年审管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是否存在挪用、抽逃资本金情形,是否存在虛假出资现象,以及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配合监管情况

细类

全县典当行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五十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第五章年审管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是否按要求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据;是否按要求投送日常经营数据;是否存在阻碍、拒绝年审或日常监管的现像。对监管部门工作中(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风险防控情况

细类

全县典当行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五十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第五章年审管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是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对客户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是否对当物进行必要确认,是否及时在典当监管系统中录入当物信息,是否依法及时办理有关抵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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