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305-00123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09 17:4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23年5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郎市监处罚〔2023〕139号郎溪县风晴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郎溪县风晴超市92341821MA2QRM9A0C凃德保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仍将其置于店内待售,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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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市监处罚〔2023〕139号 |
郎溪县风晴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郎溪县风晴超市 |
92341821MA2QRM9A0C |
凃德保 |
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仍将其置于店内待售,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没收非法财务;罚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
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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