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306-00103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30 11:5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23年6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内容概述 |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郎市监处罚〔2023〕151号郎溪县润含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销售假冒专利的化妆品案郎溪县润含美容店92341821MA8N396A3K石芳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销售假冒专利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1.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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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市监处罚〔2023〕151号 |
郎溪县润含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销售假冒专利的化妆品案 |
郎溪县润含美容店 |
92341821MA8N396A3K |
石芳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销售假冒专利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1.警告2.罚款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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