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306-0006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30 00:00 |
发布文号 | (郎)应急罚〔2023〕执-5 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 | 内容概述 | 被处罚单位: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2421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文职务:总经理违法事实及证据:一名工人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考《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 |
被处罚单位: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4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文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名工人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考《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