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306-0006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30 00:37 |
发布文号 | (郎)应急罚〔2023〕执-7 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内容概述 | 被处罚单位:郎溪县梅渚镇龙晶烟花经销处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邮政编码:2421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祥职务:经营者违法事实及证据: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两份,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定并参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人民币4000元(肆 |
被处罚单位:郎溪县梅渚镇龙晶烟花经销处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
邮政编码:24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祥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及证据: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两份,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定并参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人民币 4000 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