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306-0010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13 15:44 |
发布文号 | (郎)应急罚〔2023〕执2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县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城得镱商贸有限公司) | 内容概述 | 被处罚单位:宣城得镱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2421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华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及证据:1、液体仓库地坪维修施工,库内危险化学品移至室外地坪堆放,室外地坪堆放大量废弃空桶;2、卸料区部分安全警示标识缺失。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2份(张*华、徐*兵);整改复查意见书;公司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此栏不够,可另附页)液体仓库地坪维修施工,库内危险化学品移至室外地坪堆放,室外地坪堆放大量废弃空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被处罚单位: 宣城得镱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24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华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液体仓库地坪维修施工,库内危险化学品移至室外地坪堆放,室外地坪堆放大量废弃空桶; 2、卸料区部分安全警示标识缺失。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2份(张*华、徐*兵);整改复查意见书;公司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液体仓库地坪维修施工,库内危险化学品移至室外地坪堆放,室外地坪堆放大量废弃空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卸料区部分安全警示标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考《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柒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郎溪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6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