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27H/202307-00011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姚村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7-21 08:0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与标准 |
信息来源 | 姚村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其他 |
信息名称 | 【使用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2023年) | 内容概述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代缴参合参保费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二)资助参合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合参保资金;(三)实施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 |
(一)代缴参合参保费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二)资助参合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合参保资金;
(三)实施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四)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