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86L/202203-00088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16 09:1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房屋征收,征地法定公告
信息来源 飞鲤镇政府 主题导航 农业、林业、水利
信息名称 郎溪县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幸福圩段)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内容概述 为确保郎溪县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项目顺利实施,现对所涉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郎溪县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幸福圩段)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确保郎溪县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项目顺利实施现对所涉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郎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3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郎溪县国土资源规划局;县人民政府委托飞鲤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

郎溪县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项目建设用地区域 (具体区域以公告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时间和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方案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天。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和市场化购房安置补贴2种方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征收人按程序公开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房屋重置价标准、结构、等级、成新系数按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据实综合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成新率+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

1.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筑年代

1989年前

1990-2000年

2001-2011年

2011年后

成新系数

0.85

0.9

0.95

1

2.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类别

等级

重置价标准

砖混

1300元/㎡

1200元/

1100元/㎡

砖木

1050元/㎡

1000元/㎡

930元/㎡

简易

420元/㎡

320元/㎡

  1. 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并结合成新,据实评估确定。补偿后财产归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有。具体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郎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38号)文件。

    4.其他费用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搬迁补助费

1000元/户

一次性

临时过渡

安置费

7元/.月

只计算主房面积(简易房面积不计算在内),一次性补偿6个月,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补偿。

(二)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和市场化购房安置补贴2种方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

1.货币化补偿安置。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主房评估价值×20%+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

2.市场化购房安置补贴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 +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购房安置补贴

购房安置补贴:房屋被征收人享受正常房屋征收补偿外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在郎溪县范围内购置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户购房补贴,一户限购一套,以户口本为认定户的主要依据。以实际购房协议及相关票据为准(购房协议及相关票据均为拆迁协议签订日期之后)    

(三)提前搬迁奖励。

本次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日。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在签约期限内第一个20日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150元/㎡(主房面积)的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第二个20日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100元/㎡(主房面积)的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第三个20日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50元/㎡(主房面积)的奖励;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签约后未在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四)户数确定

1、以独立的户口本为认定户口的主要依据

2、共同居住,不可分割的住宅原则上只能确定为1户。

五、验收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及时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部门。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补偿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协议款的结算,并对腾空的房屋组织验收。

六、房屋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征收工作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固定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

(四)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争议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方案的实施。

七、相关规定

(一)参与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补偿款或奖励的,由执法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征收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九、本方案由飞鲤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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