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35C/202307-0004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涛城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7-27 08:5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临时救助 |
信息来源 | 涛城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 内容概述 |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 |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如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直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由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视困难程度及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予以1500—5000元救助。原则上“一事一救”,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予以救助,其中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15000—20000元(含20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20000—25000元(含2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以内;25000—30000元(含30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以内;30000—35000元(含3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以内;35000—40000元(含40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7倍以内;40000—45000元(含4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以内;45000—50000元(含50000元),救助标准原则在低保月保障标准的9倍以内;50000元以上,救助标准在月保障标准的10倍,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但原则上单次救助不突破8000元。以上具体救助标准由镇联审联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可在同等自付费用下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且单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8000元。特殊情况经研究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年度救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15000元。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县户籍但长期不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二)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