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22MB19159667/202307-0008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3-07-26 00:00
发布文号 郎安〔2023〕6号 关键词 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郎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郎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郎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26日


郎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任务分工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宣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中共郎溪县委、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共同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及工作保障。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五)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安全整治和督导督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参与或配合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县委组织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3.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4.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二)县委宣传部

1.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党委宣传重点工作、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3.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安全生产领域社会舆论,组织全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新闻工作。

4.将安全生产作为衡量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

(三)县委编办

1.依法依规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服务。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等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2.协同县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指导完善乡镇(街道)、开发区(功能区)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3.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动态调整安全生产权责事项。

(四)县应急管理局

1.拟订安全生产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统计分析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省、市驻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油品类危险化学品除外)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4.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5.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7.配合协调消防工作,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8.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县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9.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0.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五)县发改委(粮储局、人防办)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等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审查内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规定。

3.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非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4.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指导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县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6.组织拟订全县电力(发电)、储能电站、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7.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能源行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参与指导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9.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规划、方案拟订等工作。

(六)县教体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故处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联系协调各类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学校建筑及设施设备、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安全,负责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检查;负责应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5.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高危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监管。

6.指导、监督和管理体育经营活动安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旅游、民间户外体育、培训、咨询、中介等活动),督促检查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县科技经信局

1.指导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3.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非煤矿山、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6.与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指导有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负责对科创园区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7.指导、协调电网建设、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电力生产应急管理。

8.负责全县震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9.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负责农业机械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负责无人机,低空飞行,通用航空等领域的安全监管。

6.依法开展防火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7.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十一)县财政局(国资委)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支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2.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依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4.按规定参加所监管企业有关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十二)县人社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推动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指导技工院校、人力资源公司、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人力资源公司、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施行政许可;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2.负责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5.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

7.负责全县造林绿化、营林生产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木竹采伐、经营加工和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林业、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对全县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立案处理;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等技术支持。

4.指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县住建局

1.依法对全县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规章制度,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含城市高架、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等)、园林、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

4.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县交运局

1.指导公路、水路(职责范围内,下同)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的监督管理。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驾驶员培训和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领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6.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超限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7.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寄递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推进全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8.指导、检查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

1.指导全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捕捞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安全。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事故处理、安全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

4.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5.指导督促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休闲观光农业(含农家乐)、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清淤及涉水项目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4.按职责指导监督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郎溪段)水利工程部分安全运行。

5.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堤、圩堤、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6.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县商务局

1.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智慧零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商贸服务、流通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仓储物流、商贸物流园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卖安全生产以及电商等平台经济(网购、外卖、直播带货等)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展销会展等商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商业综合体(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十)县文旅局(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旅游行业和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旅游行业和广电新闻出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依法依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含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出版发行、复制印刷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标准化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旅行社企业、景区、星级饭店和等级农家乐(民宿)等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玻璃栈道、网红吊桥、水上漂流、航空旅游以及旅游景区景点内农家乐(民宿)等安全管理。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A级旅游景区游乐设施、项目安全管理。

5.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建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和考古发掘工作安全管理。

6.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指导、协调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8.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县卫健委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二十二)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2.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卖安全生产以及电商等平台经济(网购、外卖、直播带货等)管理有关工作。

5.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等经营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7.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县城管执法局

1.负责拟订职责范围内城市安全管理领域内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涉及城市安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涉及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等领域的安全管理。

3.负责占道经营、渣土运输、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负责郎溪经开区辖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县供销社

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等的安全监管。

(二十六)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七)团县委

1.引导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动员企业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3.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

(二十八)县妇联

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县铁路建管中心

负责牵头协调解决铁路、机场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和纠纷,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一)县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二)县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2.负责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推广火灾防范先进适用技术。

3.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三)国网郎溪县供电公司

1.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供电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制定全县电网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供电保障。

4.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进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并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本职责分工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县安委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部门或行业(领域)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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