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766868479L/202308-00020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新发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8-10 09:2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新发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内容概述 |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及时解决低收入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31号)、《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郎政秘〔201 |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及时解决低收入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31号)、《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郎政秘〔201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事件及群体特殊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县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三)建档立卡扶贫人口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以及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但实际存在困难的群众;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县外籍困难人员;
(六)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人员。
第五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生活仍困难的予以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具体救助比例:
(1)农村、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其救助标准根据剩余自费部分的50%予以救助。
(2)在册扶贫人口、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但实际存在困难的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救助标准根据剩余自费部分的10%予以救助。
(3)其他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低收入家庭,其救助标准根据剩余自费部分的8%予以救助。
(二)助学临时救助。困难家庭子女在接受学校教育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高校正式录取,在本、专科阶段就读家庭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 (不含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其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直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由民政局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视困难程度及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予以2000—5000元救助。
(四)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以及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但实际存在困难的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生活仍困难的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由民政局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第六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且单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8000元。特殊情况经研究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救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15000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县户籍但长期不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二)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八条 因地域性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予以办理。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安徽省郎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常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材料;
3、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4、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根据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已得到的各种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的有效凭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效凭证,以及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结果报告,已得到的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有效凭证,个人负担费用的有效凭证,以及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损失报告,以及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入户核查,并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记录和情况认定结果,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同时充分利用宣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张榜公示。乡镇入户调查后将临时救助名单张榜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期满,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公示。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打卡到户。同时每月将审批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公示。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委托乡镇开展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批。每个季度初,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决定下季度拨付金额,所需经费从县临时救助专项经费中拨付。各乡镇要设立小额临时救助专户,对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乡镇要常态化开展小额临时救助工作,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助台账,完善临时救助基础档案资料,乡镇小额临时救助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每月末将小额临救名册报民政局备案。乡镇小额临时救助封顶线暂定为1000元。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下拨和县政府安排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从社会捐赠资金中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资金。
(三)本级福彩公益金安排部分的临时救助资金。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不断加强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适度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由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以及临时救助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家庭,由申报乡镇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事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同时《郎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民救
〔2018〕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