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76R/202307-00104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毕桥镇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7-31 09:2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毕桥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郎溪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政策的解读 | 内容概述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持续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依据“三管三必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二、总体考虑和制定意义为规范县安委会工作运行、完善我县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压紧压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三、研判和起草过程参照省、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郎溪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县安委办印发关于征求《郎溪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持续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依据“三管三必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
二、总体考虑和制定意义
为规范县安委会工作运行、完善我县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进一步压紧压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参照省、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郎溪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县安委办印发关于征求《郎溪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意见的函,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反馈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统一意见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县安委会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郎溪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
四、工作目标
一是加强对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专委会成员、本专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及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本专委会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二是定期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指导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产生的重大问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把安全生产与本部门、本专业(领域)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三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和制度创新,督促检查指导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工作,推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提升安全水平,确保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是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是督促指导协调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是各专委会定期向县安委会报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以及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和主要工作措施等。
七是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五、主要任务
各专委会是县安委会领导下设立的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创新举措
设立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领域、能源领域(油气长输管线)、电力船舶制造民爆物品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农业(农机、渔业)和水利领域、民政服务机构领域、特种设备领域、文化旅游领域、卫生健康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商贸流通领域等11个专委会。
七、保障措施
各专委会主任由分管专业性行业(领域)副县长的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本专业(领域)其他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各专委会下设专委办,专委办主任由常务副主任兼任。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设置、工作规则、人员组成等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要求制定。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专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专委办提出。
二是专委会对所监管专业(领域)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由专委会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是专委会成员单位在向县安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的同时,应报告所在专委会。专委会每年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