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526K/202403-00029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19 08:4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公开制度】郎溪县财政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及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及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郎溪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