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309-00003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1 14:1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有关其他权利(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事项办理依据,其他权力 |
信息来源 | 县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有关其他权利(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事项办理依据及流程 | 内容概述 | 事项办理依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矫正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二)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四)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调查和分析情况;(五)矫正目标及矫正工作思路,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六)实施效果评估;(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矫正方案应当体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要求,实行一人一案,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及矫正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矫正方案可以适当简化,制定时间可以 |
事项办理依据:
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矫正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二)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四)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调查和分析情况;(五)矫正目标及矫正工作思路,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六)实施效果评估;(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矫正方案应当体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要求,实行一人一案,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及矫正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矫正方案可以适当简化,制定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制定未成年人矫正方案,应当采取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矫正方案实施过程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司法所、矫正小组等开展针对性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以及日常考核奖惩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措施和方法应当有所区别,可以采取调整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频次等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提前3天向社区矫正中队提交申请,中队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且七日以内由中队进行审批并报备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符合条件的超过七日的,向社区矫正中队申请之后由中队提交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不符合外出管理规定的,需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