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307-0004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7 09:1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郎溪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县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郎溪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 内容概述 | 郎溪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
郎溪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案审会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其他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
第四条案审会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参加案审会的委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确定。
第五条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行政复议股原则上应当在案审会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送交参会委员。
第七条被选定的参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代理人或者为本案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者为其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的;
(三)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的;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第八条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可以向行政复议股提出。
第九条参会委员在案审会召开的3日前,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事项进行补充或者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案审会召开3日前向行政复议股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条参会委员应当按照要求出席案审会。确定参加案审会的委员因合理事由不能准时出席案审会的,应当提前1天告知行政复议股。
第十一条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列席人员可以对案件发表意见,但没有意见表决权。
第十二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讨论;
(五)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六)参会委员在案审会《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在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案审会主持人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期限情况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六条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参会委员独立发布明确表决意见。委员不得放弃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根据案审会评议情况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笔录应载明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主要观点和意见,并由委员签名。
第十八条经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报《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不同意案审会意见的,应当重新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向参会委员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涉及重大影响的案件,经案审会评议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提请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根据咨询评议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参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审议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对本规则作出解释。
2023年6月25日